上海市税务局:加速摊销的无形资产加计扣除口径如何确定?
发布日期:2019-08-14
来源:上海市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0号)规定: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举例说明如下:
例:乙软件企业2017年1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单位价值300万元,会计处理按3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乙企业对该软件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摊销方式,摊销年限缩短为2年。2017年企业会计处理摊销的费用100万元(300/3=100),税收上选择缩短摊销年限优惠可以摊销的费用是150万元(300/2=150),若该软件2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则企业在2年内每年可直接就其摊销的费用15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75万元(150×50%=75)(2018年至2020年期间按75%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112.5万元(150×75%=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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