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 :住房贷款专项附加扣除填写问题
日期:2019-01-14
来源:上海市税务局 12366北京中心
问:问题1:我的首套贷款是公积金和商业组合贷款,但是我的商业贷款已经提前还清,那么我在app中填写贷款类型是选择组合还是公积金?问题2:app上需填写的首次还贷日期是否必须填写实际还贷的日期,还是可以填写贷款合同上的预计首次还款日期(略前)。
答:您好,如果是同一套房子且符合政策规定条件,采取的为组合贷的形式,在商业贷款还清后,公积金贷款继续还的情况下可以抵扣个税。贷款类型据实选择。
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附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及填表说明》:“公积金贷款|贷款合同编号:填写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合同编号。
商业贷款|贷款合同编号:填写与金融机构签订的住房商业贷款合同编号。
贷款期限(月):填写住房贷款合同上注明的贷款期限,按月填写。
首次还款日期:填写住房贷款合同上注明的首次还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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