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加计抵减的问题
日期:2019-05-05
来源:上海市税务局
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39号公告”):“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我们理解条款所指不得享受加计抵减进项税额的企业应指那些有出口劳务,且享受了免抵退政策或者免退政策的企业?
答:相关跨境应税行为不论是否享受了免征增值税政策,按照39号公告的规定,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均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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