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本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告》的热点问答
发布时间:2021-09-01 15:24 来源 : 上海税务
一、《通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根据社会保险费资金清算的有关规定,参保单位在每月最后第二个工作日20点前缴纳的费款,可在当月内划拨入国库,参保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当月内划拨入国库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缴费当月记账规则处理。
二、每月最后第二个工作日20点前是什么概念,如何计算?
答:(1)通告中指的是工作日,非自然日概念,
(2)最后第二个工作日指每月倒数第二个工作日。
三、《通告》中规定的时间对哪些社保费业务产生影响?
本通告仅针对用人单位正常的按月缴费业务,对于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社保费缴费业务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四、《通告》生效后,对税务部门征收用人单位缴费有影响吗?
答:本通告对税务部门征收用人单位缴费没有影响,原则上税务部门每月的征收时间均持续到月底,如有调整会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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