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红冲
留言时间:2020-01-17
咨询对象 山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是销售方,在19年2月开具普通发票,但是对方单位一直没有拿走,后来,我于20年1月份红冲了发票,但是不久对方单位打电话要这张发票,请问,我把红冲的发票作废了,原来的19年2月开具的发票,对方还能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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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山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1-19
答复内容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销售方已作废的发票购买方不能使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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