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简易计税项目,总包已缴纳完本项目的所有增值税后,收到分包的增值税发票及完税凭证,如何处理?
留言时间:2020-04-18
咨询对象
山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建筑企业简易计税项目,总包单位在2019年12月20日,对建设单位已全部开完增值税发票并完税。
2020年1月15日,总包收到分包开的增值税发票和完税凭证,这部分在总包缴税时没能抵减,请问总包就分包在2019年12月20日之后的这部分如何处理?可否申请退税或者转到其他项目或者其他?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3
答复内容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若您多缴税款可以根据上述规定要求退还,也可以抵缴以后需要缴纳的税款,抵缴完为止。涉及的具体征管操作问题,您需要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实。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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