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之前的收入可以红字冲销吗
留言时间:2020-04-26
咨询对象
山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一家施工企业,近期和客户对账,发现2016年5月1日代开建筑业发票由于业务经办人员的原因未送达对方,对方现在也不接受我公司2016年5月1日之前代开的那张发票,如我公司重新开具发票,则一笔业务缴了两次流转税,且无所得税上成本,我公司又无法冲销以前的收入,像这种情况不知如何处理?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9
答复内容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您的情况不符合上述规定,所以不可以重新开具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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