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税务局:个税手续费返还

税乎网站09-29评论

个税手续费返还

留言时间:2020-04-26

咨询对象

山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税法中第十七条规定所写的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其中所扣缴的税款只包含个税吗?是否包含发放利息时,代扣代缴的个人利息税(此利息税同样也在个税系统申报缴纳)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7

答复内容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十七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第十七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按年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者责令补扣的税款。”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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