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税务局:晋工发【2018】49号!工会经费的计税依据是上个季度的工资还是上个年度的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工会经费

留言时间:2020-04-24

咨询对象

山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工会经费的计税依据是上个季度的工资还是上个年度的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7

答复内容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根据(晋工发【2018】49号)规定:“税务部门代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实行按季征收,以一个季度为一个征收期,采取与税收征管同步的方式,缴费单位应于每季度终了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务部门按规定为其开具税收票证。”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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