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税务局:没有关联交易,还用报关联交易申报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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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标题 没有关联交易,还用报关联交易申报表吗

办件编号 NSZX2020051400001

提交时间 2020-05-14

内容 201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没有关联交易,还用报关联交易申报表吗

附件 无附件

处理情况

办件状态 已办结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第四十三条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一百零九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规定:“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因此,若您企业不涉及关联方与关联业务,不需要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实际征管操作建议您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单位 山西省税务局

答复日期 202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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