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税务局:农民工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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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标题 农民工个人所得税

办件编号 NSZX2019112500001

提交时间 2019-11-25

内容 个人承务劳务,有二十来人农民工。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农民工还需如何交个人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处理情况

办件状态 已办结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晋税函〔2019〕116号)规定:税务机关和委托代征单位,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时,不再附征个人所得税。代开发票单位在代开发票时,对于取得经营所得且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开票人)依法自行申报缴纳”;对于其他纳税人,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因此,个人所得税不需要重复缴纳。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单位 山西省税务局

答复日期 2019-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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