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税务局:免抵退税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免抵退税

留言时间:2020-06-19

咨询对象

山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1、对执行“免抵退”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对其“免抵”税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是对其“免+抵”增值税征收还是对其“免抵”的“抵”增值税部分征收?13707393239

2、这是个特别重大的政策问题,我提的问题很清楚很直接,请明确答复吧?是对其“免+抵”增值税征收还是对其“免抵”的“抵”内销增值税部分征收?

3、迫切迫切希望你局提请总局对此政策做出解释,避免全国个别省市县对此政策理解错误,导致误征——该征的部分没有征、不该征的部分误征了!4、笔者可以给出正确答案:是对其“免抵”的“抵”增值税部分征收!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22

答复内容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8号)规定:“二、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应予免征或退还的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税款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的,在一个季度内,因应抵顶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时,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的税额部分予以退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规定:“一、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二、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三、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文件明确规定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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