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税务局:房开公司与村合作建商品房,村用土换三分之一的商品房怎样计算成本如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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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标题 房开公司与村合作建商品房,村用土换三分之一的商品房怎样计算成本如何纳税

办件编号 NSZX2020062900001

提交时间 2020-06-29

内容 房开公司与村合作建商品房,村用土换三分之一的商品房怎样计算成本如何纳税

附件 无附件

处理情况

办件状态 已办结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详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规定:“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同时废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日期 20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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