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收取的路损赔偿是否征收增值税还是免税?
留言时间:2020-07-22
咨询对象
山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高速公路企业收取的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如果征收是按什么税目、税率缴纳?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24
答复内容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若公路路产损毁赔偿费与道路通行费一并收取,则应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根据实际业务发生情况计算缴纳增值税;若单独收取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则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缴纳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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