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税务局:财税[2012]85号中第一条,第四条中个人投资者部分的股息红利优惠是否也适用合伙企业

税乎网站09-29评论

财税[2012]85号的适用范围

留言时间:2020-08-17

咨询对象

山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财税[2012]85号中第一条,第四条中个人投资者部分的股息红利优惠是否也适用合伙企业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19

答复内容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是就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已失效;第四条 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此部分已失效;第四条 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此部分仍有效。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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