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件标题 关于稿费的个税?
办件编号 NSZX2020082000002
提交时间 2020-08-20
内容 我们公司是发电厂,员工发表在上级集团的内部报纸上的优秀稿件,收到集团打来的稿费,是合并到当月工资一起计税呢?还是按综合所得中的稿酬所得计税呢?如果是取得本单位的稿费,又是按哪个计税呢?
附件 无附件
处理情况
办件状态 已办结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规定:“第三条 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日期 2020-08-24
答复内容 山西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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