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税务稽查文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8-2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税务局
阳泉市鸿盛腾达煤炭经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40311346781932B)
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及邮寄送达均无法送达你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你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阳税稽罚〔2020〕34号)、《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阳税稽处〔2020〕39号)税务文书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来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领取文书。
地 址:阳泉市南大街199号
联系电话:4262567
本公告自公告次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公告阳税稽罚〔2020〕34号阳税稽处〔2020〕39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8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关于送达税务稽查文书的公告
阳泉市鸿盛腾达煤炭经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40311346781932B)
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及邮寄送达均无法送达你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你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阳税稽罚〔2020〕34号)、《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阳税稽处〔2020〕39号)税务文书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来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领取文书。
地 址:阳泉市南大街199号
联系电话:4262567
本公告自公告次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8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阳税稽罚〔2020〕34号
阳泉市鸿盛腾达煤炭经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40311346781932B)
经我局(所)检查组自2016年11月22日起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造成少缴增值税919896.79元。
2、取得失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造成少缴增值税419551.25元。
3、取得异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造成少缴增值税2250626.86元。
4、你单位共需要转出增值税3590074.9元,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5900.75元,补缴教育费附加107702.25元,补缴地方教育费附加71801.50元。
5、涉嫌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单位2016年4-8月涉嫌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份数286份,涉及金额28300901.05元,税额4811153.38元,价税合计33112054.43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以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决定你单位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00元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0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郊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O年八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阳税稽处〔2020〕39号
¬¬¬¬¬¬¬¬¬¬¬¬¬¬¬¬¬¬¬¬¬¬¬¬¬¬¬¬¬¬¬¬¬¬¬¬¬¬¬¬¬¬¬¬¬¬¬¬¬¬¬¬
阳泉市鸿盛腾达煤炭经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40311346781932B)
我局(所)于2019年5月24日至2019年7月3日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造成少缴增值税919896.79元。
2、取得失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造成少缴增值税419551.25元。
3、取得异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造成少缴增值税2250626.86元。
4、你单位共需要转出增值税3590074.9元,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5900.75元,补缴教育费附加107702.25元,补缴地方教育费附加71801.50元。
5、涉嫌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6年4-8月涉嫌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份数286份,涉及金额28300901.05元,税额4811153.38元,价税合计33112054.43元。
二、 处理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税总发【2012】33号之规定,对问题1补缴增值税919896.79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2004]123号)第四条之规定,对问题2补缴增值税419551.25元。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税总发〔2015〕148号) 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税总发〔2016〕76号)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问题3应补缴增值税2250626.86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对问题4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79503.75元。
5、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 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问题4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07702.25元。
6、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1〕25号)之规定,对问题4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71801.50元。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该企业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郊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O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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