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税务局:关于通过信托投资香港上市公司分红企业所得税抵免问题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办件标题 关于分红所得税抵免问题

办件编号 NSZX2020090900001

提交时间 2020-09-09

内容 老师,您好。我单位是一家内资企业,委托一家信托公司买了H股,这个在香港上市的内资企业分红(我单位持股时间不超12个月),扣了10%的所得税,且分配的是港元,那么在做账时,怎么做账?港元换算人民币应该是以哪天的汇率换算?在我家公司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如何处理?10%的代扣税可以抵免吗?申报表怎么填?

附件 无附件

处理情况

办件状态 已办结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规定:“(四)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税。1.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3.内地企业投资者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对香港联交所非H股上市公司已代扣代缴的股息红利所得税,可依法申请税收抵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一百二十九条 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内地企业投资者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对香港联交所非H股上市公司已代扣代缴的股息红利所得税,需要依法申请税收抵免。有关账务处理问题您需要咨询专业会计机构。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日期 2020-09-11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