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税务局:挂靠公司注销后怎样取得发票

税乎网站09-29评论

挂靠公司注销后怎样取得发票

留言时间:2020-10-10

咨询对象

山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有一项舞台弱电项目,承包给李某,签合同时跟A公司签订,工程一直由李某负责,我们是交钥匙工程,工程款也经A公司委托后全部转到了李某个人账户,一直没有给我公司开票,现在A公司注销了,不能开票了,请问我公司该如何取得发票?

李某的挂靠行为合法吗?对我公司会不会有影响?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13

答复内容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因此,因对方注销的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进行处理;挂靠行为的合法性不属于税务咨询范围。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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