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服务发票备注
留言时间:2020-10-22
咨询对象
山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建筑服务发票除了按照国家要求填写项目名称和项目地址之外能额外备注其他内容么?比如项目的细节。竣工开工日期。金额比例。会影响发票使用么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23
答复内容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第四条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第七条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因此,提供建筑服务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其他事项没有具体规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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