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怎样处理
留言时间:2020-10-15
咨询对象
山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2017年取得的一份发票被上游企业稽查局确认为虚开发票,我们本地稽查局进行检查,要求我单位对这份发票涉及的成本不让税前扣除,要求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我们以前年度有累计亏损,弥补后仍然是亏损,因此没让直接补税,而是让我们自己调整纳税申报表,并让我们的管理机关进行监管,请问这种处理对不对?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19
答复内容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若经查实确实属于虚开发票,企业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应根据税务机关要求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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