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垫运费属于价外费用还是运输费用
留言时间:2020-11-13
纳税人所属地
山西
问题内容
销售货物或加工劳务产生的代垫运费,在销售或加工合同中将商品或加工费与运费向采购方一并收取,委托运输公司运输,运费发票开给销售方,销售方与采购方之间无单独的运输合同,该代垫运费是属于价外费用还是属于兼营业务由销售方单独开具运输费发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三十七条规定是否适用于代垫运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19〕405号第1条第一项一般纳税人是否不适用该规定,代垫运费到底算是价外费用开票还是算是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开具运输费发票,但问题是签订的是货物销售或来料加工合同,合同内分别规定货物或加工费单价和运输费单价,并未签订独立的运输合同。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1-18
答复内容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因此,此业务的销售额应为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除不包括在内的项目),开具13%税率的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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