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的税法条文:为什么广东和全国各地税务机关理解会完全不一样?究竟那个是正确的?
留言时间:2020-11-27
纳税人所属地
山西
问题内容
同样的税法条文:为什么广东和全国各地税务机关理解会完全不一样?究竟那个是正确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二条第二小点: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就本文的“个人受赠不动产”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是计入“偶然所得”项目还是“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广东和全国每个税务机关理解都不一样!究竟那个是正确的?
1.说本文是针对“受赠环节”,计入“偶然所得”项目的税务机关是:
北京市税务局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6b869255ed894d0c85b75afb534a5593
厦门市税务局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09fa0e1659ad44cbbf6a883f1052ba62
https://12366.chinatax.gov.cn/hdgn/accusationcomplaint/accuDetail?id=8ae8f9f0756233cb01758d6eccce3150
海南省税务局
https://12366.chinatax.gov.cn/hdgn/accusationcomplaint/accuDetail?id=8ae8f9ef7597f25e0175cee5170142ad
2.说本文是针对“受赠后再转让环节”,计入“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税务机关是: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高州市税务局。详情请看附件:同样的税法条文
附件
广东省税务局说能按核定征收个税的证据.doc
广州税务局能按核定1%征收个税的证据.doc
同样的税法条文.doc
全国各地说能核定征收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证据和事实.docx
买卖房产证及档案资料.doc
答复机构
山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1-27
答复内容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此问题已在您2020年11月19日提问时给予答复,山西省维持原答复,建议您可以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该问题。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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