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局代开营业税发票,现在红冲及退税问题处理?
留言时间:2019-08-28
纳税人所属地
山西
问题内容
您好,请问2015年6月在海南省地税局代开的工程建筑的发票,当时直接在税局缴纳了营业税。现在工程最终结算出来了,结算价小于当时开票的金额,因此现在业主要求我们按照正确的金额重新开具发票给他,业主退回原先的地税发票。请问这个业务我们企业要怎么处理,能否直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选择不征税项开具。然后到当时缴纳税金的税局办理退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29
答复内容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三款规定,2.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已经合并,原主管地税机关已变更为原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5月1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实际征管操作问题,您需要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核实。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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