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率问题
留言时间:2019-08-28
纳税人所属地
山西
问题内容
2013年公司与一个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因该企业原因,该合同未履行,2019年8月初,该企业提出履行2013年双方签订的合同,但该企业提出了如下要不:公司必须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或者是开具13%的增值税发票也行,但必须扣除17%与13%两档税率的差额。我公司认为,该企业的要求不合理。我想请教:1、公司能否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如果能开具,月度增值税申报表如何申报;2、如果不能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只能开具13%的增值税发票,该企业要求扣除17%与13%两档税率的差额是否合理、合法、合规?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29
答复内容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第二条 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纳税人还存在2018年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可根据18号公告相关规定,按照原17%、11%适用税率补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规定,第三条 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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