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税务局:进项明细和销售明细不同

税乎网站09-30评论

进项明细和销售明细不同

留言时间:2019-08-27

纳税人所属地

山西

问题内容

我的厂家准备开票名称开成产品系列(同一发票的不同型号),单价是我之后销售的话,得开成具体产品名称和型号。这样会不会监控出来。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29

答复内容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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