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税务局:银行代缴土地增值税

税乎网站09-30评论

银行代缴土地增值税

留言时间:2019-09-23

纳税人所属地

山西

问题内容

银行接收抵债资产后办理过户手续,借款企业经营实体已不存在,请问我行可以为企业代缴土地增值税及相关税费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24

答复内容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

   第五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第六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条例第二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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