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票丢失的办理
留言时间:2019-09-23
纳税人所属地
山西
问题内容
您好,9.11日我曾在网上提交关于发票丢失办理的回复,贵局回复指“发票使用单位 ”是指开票方,那么意思是不是说只要发票丢失了就应该是开票方去主管税局办理挂失毁损?贵省太原市税务局根据这个思路拒绝了我司一客户前往办理发票丢失的事宜请求。这个办事规则与我司当地税务局(广东省)回复也不一致。发票丢失办理挂失手续后是要扣企业的纳税信息评价分的,如果这样的话那么不管是开票方的责任还是收票方的责任搞丢了发票都由开票方扣分的话,对开票方来说很不公平。故,恳请贵局重新商讨该事件的办理程序及权限。(附件为前一次咨询得到的回复)以上,谢谢
附件
答复机构
山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27
答复内容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
已与纳税人电话取得联系,核实沟通相关事项并协调处理。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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