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政策适用
留言时间:2019-10-08
纳税人所属地
山西
问题内容
根据税总2019年31号公告,旅客运输服务抵扣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接受劳务派遣的员工。
请问:在入职时,员工统一与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具体用工单位为各子公司,员工的工资、社保也由具体用工的子公司发放、缴纳。此种情况下,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是否必须按照劳动合同在母公司进行抵扣?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11
答复内容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公告》明确,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主要考虑:一是遵循增值税基本规定。纳税人实际接受或负担的、与其生产经营相关的购进项目,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员工以其单位经营活动为目的发生的旅客运输服务,与本单位生产经营相关。二是遵循经济业务实际。考虑到实际业务中,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时,派遣人员直接受用工单位指派进行业务活动,与单位员工工作性质一致。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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