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申报企业所得税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
留言时间:2019-10-21
纳税人所属地
山西
问题内容
为什么分公司申报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的时候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填进去收入,申报系统是否是小微企业自动选择为否.
附件
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版).png
答复机构
山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22
答复内容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若您确定符合上述规定,在申报系统中信息填写正确,系统仍自动勾选不属于小微企业,您需要拨打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电子税务局的技术服务单位客服电话95113进行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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