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综合所得时,计算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时能否扣减6万元?
留言时间:2020-03-04
纳税人所属地
山西
问题内容
本人2019年年度的主要收入为经营所得,在2019年11月因帮朋友的忙获得一笔500元的劳务报酬。现想问计算2019应纳税所得额时,能否减除费用6万元及专项附加扣除?
有种说法是:根据个税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只要有综合所得,那么在计算经营所得应纳税时就不能扣减以上费用。但如果按这样理解的话,明显就损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我认为个税条例的修订,提高了基本减除费用、设立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明确经营所得可扣减项目,这是一种税收优惠。但如果按上述理解的话,我将无法享受任何税收的优惠政策。
希望能得到关于该问题的权威答复,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05
答复内容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因此,若您属于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且有综合所得,在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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