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税务局:疫情期间取得的火车票、飞机票是否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

税乎网站09-30评论

疫情期间取得的火车票、飞机票是否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

留言时间:2020-03-12

纳税人所属地

山西

问题内容

您好,请问公共交通运输疫情期间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企业取得注明旅客信息的火车票、飞机票等是否还可以计算扣除增值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13

答复内容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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