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件标题 《关于个人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税问题的公告》
办件编号 NSZX2020120700001
咨询时间 2020-12-07
内容 山西省税务局2020年11月25日发的《关于个人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税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10号公告,规定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每月不超过500元的部分,可以作为公务费用扣除,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请问:2020年1-11月通讯费已经缴纳的个税如何作为公务费用扣除?是需要去税务大厅进行更正申报,还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客户端)“本期免税收入”或“其他扣除”扣除1-11月未扣除的通讯费?
附件 无附件
处理情况
办件状态 已办结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个人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实施后,扣缴义务人在2020年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公务费用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的累计金额计算扣除。申报表填写其他扣除——其他。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0-12-11
答复内容 山西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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