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件标题 我要咨询房屋契税的问题
办件编号 JZXX2020091000001
提交时间 2020-09-10
内容 您好,请问我家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怎么征收呢?
附件 无附件
处理情况
办件状态 已办结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答复日期 202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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