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件标题 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收取的货款如何处理,是否计算缴纳增值税?
办件编号 JZXX2020090700001
咨询时间 2020-09-07
内容 您好,我想问,我们加油站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收取的货款如何处理,是否计算缴纳增值税?
附件 无附件
处理情况
办件状态 已办结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十二条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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