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体工商户核定定额征收报表申报问题
留言时间:2021-01-15
纳税人所属地
山西
问题内容
个体工商户核定定额征收,按规定“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九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定额户负有纳税申报义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指纳税期,下同)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定期定额户纳税申报表》是自动申报的,2020年三季度只是自动申报了增值税报表,未自动申报《定期定额户纳税申报表》,发现问题后,联系补申报税管员要收罚款,这个罚款合理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1-18
答复内容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第四条 对于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的,当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规定:“第九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定额户负有纳税申报义务。
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指纳税期,下同)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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