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2-2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税务局
山西XXX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4XXXMA0KP5PC2R)、山西XXX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XXXB6D5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次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具体内容附后,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书面文本。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阳税稽一局罚告〔2021〕1号.doc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阳税稽一局罚告〔2021〕2号.doc
地址:阳泉市城区南大街199号
联系人:郗涛、崔素军 联系电话:4262919
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2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阳税稽一局罚告〔2021〕2号
山西XXX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4XXXA0KNB6D57)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3月25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于2019年9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抵扣潍坊鼎晶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700192130,发票号码16989993-16990017,涉及金额2482677元,税额322748元)、潍坊路永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700192130,发票号码16989948-16989967,涉及金额1986141.6元,税额258198.4元)、潍坊朋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3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700192130,发票号码17005517-17005526、16989968-16989992,涉及金额3475747.8元,税额451847.2元)、潍坊于凯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2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700191130,发票号码25718201-25718222,涉及金额2184755.76元,税额284018.24元);你单位于2019年10月(税款所属期)通过填列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6行“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第28行“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填负数(发票份数-12,金额-1142663.72元,税额-148546.28元),造成该表第1行“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第2行“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数为发票份数12,金额1142663.72元,税额148546.28元,实际抵扣进项税额148546.28元。上述合计抵扣进项税额1465358.12元,经判定你单位无实际经营业务,应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1465358.12元,应补缴2019年增值税1465358.1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2575.07元、教育费附加43960.75元、地方教育附加29307.17元、补缴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2774035.72元。你单位对外虚开1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向柯来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开具10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1400192130,发票号码03437877-03437889、03514569-03514658,涉及金额10176217.69元,税额1322908.31元)、向安阳市永双久商贸有限公司开具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1400193130,发票号码01514267-01514278,涉及金额1146106.19元,税额148993.8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拟对你单位应补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企业所得税处以一倍的罚款合计4341968.91元;拟对你单位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20000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阳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阳税稽一局罚告〔2021〕1号
山西XXX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40XXXKP5PC2R)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3月25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在2019年9月实际抵扣了5家上游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份数共计96份,不含税金额共计9454937.38元,税额共计1229142.07 元,税价合计10684079.45 元。你公司在2019年9月通过修改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4行“其他扣税凭证”、第8b行“其他”填入发票份数16,金额1586499.04元,税额206244.96元,造成该表第12行“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发票份数共计112份,不含税金额共计11041436.42元,税额共计1435387.03 元,税价合计12476823.45元。你公司抵扣的如上112份发票上游开具企业已经走逃失联或者为非正常户,判定为无真实货物交易,需补缴2019年增值税税款1435387.03元,补缴2019年城市维护建设税100477.09元,补缴2019年教育费附加43061.61元,补缴2019年地方教育附加28707.74元,补缴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2717297.50元。你公司向下游企业富顺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112份发票,不含税金额11065356.12元,税额1438496.38元,经认定为虚开发票,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拟对补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企业所得税处以一倍的罚款4253161.6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以及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拟对你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处罚款200000元,拟处罚款合计4453161.62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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