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股东股权转让个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1-05-22
纳税人所属地
山西
问题内容
股东A拥有我司2.5%的股权,认缴出资额12.5万,实际出资5万,剩余出资额7.5万元待缴纳,现股东A将其占有公司2.5%的股权以人民币5万转让给股东B,股东B将股东A实际出资额5万元支付给股东A,后续继续出资义务由股东B承担,即股东A未缴足的出资额7.5万元由股东B直接转账至公司账户。转让时全体股东实际出资额200万,所有者权益145.47万,请问股东A是否需要缴纳个税?如需要缴纳,原值和收入如何界定?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5-25
答复内容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第五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第七条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第十条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第十五条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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