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桥、闸通行费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时效性
留言时间:2021-06-01
纳税人所属地
山西
问题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的财税〔2017〕90号第七条,文件中提到,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略)。
但文件中又提到,七、(一)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略)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抵扣公式...(略)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问题为:高速公路通行费,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到底是自2018年起可以按照规定进项抵扣?还是2018年当年可以按照规定进项抵扣?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6-04
答复内容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七、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二)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三)本通知所称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按文件具体规定计算抵扣。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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