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安置房政府回购价格低税局要求重新核定价格计税是否合理
留言时间:2019-12-17
纳税人所属地
山西
问题内容
我公司房地产企业从政府招拍挂一宗国有土地建设商品房,其中2栋住宅楼政府签署合同由政府购买用于安置就地拆迁户和异地拆迁户,但是政府购买单价较其他对外公开出售商品房平均单价低大概30%,现税务局认为安置房价格明显偏低,认为我公司安置房应按其他商品房平均价计征增值税所得税土增税,但根据税法只有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局才可核定单价,我公司安置房是与政府签署购房协议应该是理由正当的,税务局要求核定征收是否合理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8
答复内容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四)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如果价格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建议您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相关证明资料;或者拨打12366进行人工咨询,便于为您核实相关情况。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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