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件标题 房屋交易契税税率咨询
办件编号 NSZX2021080500001
咨询时间 2021-08-05
内容 您好,请问在我省9月1日施行《关于契税适用税率以及减免税事项的决定》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即财税〔2016〕23号文件中规定的相关契税优惠税率是否依旧有效?
附件 财税〔2016〕23号.pdf
处理情况
办件状态 已办结
答复内容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适用税率以及减免税事项的决定》(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第七条规定,现就本省契税的适用税率以及减免税事项决定如下:一、契税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二、下列情形免征契税:(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或者土地、房屋权属调换且不缴纳调换差价的,免征契税。(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三、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对于自然人涉及房地产交易环节的契税优惠政策,目前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执行,购买家庭第一、二套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保持不变。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1-08-05
答复内容 山西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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