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税务局:小规模纳税人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宜咨询
日期:2019.7.17
来源:山西省税务局
问:我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但是有单位给我公司3月份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内容为服务费,发票金额2648.2元,因邮寄地址填错近期才收到发票,我了解到小规模纳税人无权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游单位因跨过几个月财务已做账,不给重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现在我想咨询下这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十条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只能作为普通发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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