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税务局: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手续费收入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问题
日期:2019-08-16
来源:山西省税务局
问:某银行受托为客户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合同约定按年收取承销手续费费,承销费=当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面值总额×发行年限×年承销费率。另外,该银行还支付部分承销费给分销商,该银行按应收的承销费减去支付给分销商的佣金差额确认收入。
假设承销费三年共计1200万元,每年400万元(其中:支付分销商100万元,银行自留300万元)。
问题:(1)该银行支付给分销商的承销费300万元企业所得税前是能否扣除?支付给分销商的该部分承销费银行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营业税)?
(2)银行自留承销费共900万元,客户分3年支付,每年支付300万元,银行按年确认承销费收入,该部分承销费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一次性确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银行自留承销费900万元,增值税(营业税)是按年缴纳,还是一次性缴纳?
答: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销售服务中包括金融服务,金融服务中包括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规定,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的其他事项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中第二条至第五条相关规定处理。保险企业应建立健全手续费及佣金的相关管理制度,并加强手续费及佣金结转扣除的台账管理。
以上有关账务问题,您需要咨询会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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