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税务局:合同约定“项目建设所需商砼由城投公司【建设单位】统一采购”必须适用简易计税吗
日期:2019-09-30
来源:山西省税务局
问:2018年,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与XXXXXXXXXX有限公司、XXXXXX有限公司签订《EPC总承包合同》,约定“项目建设所需商砼由城投公司【建设单位】统一采购供应”。
请问:上述约定是不是构成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一条所规定的“适用简易计税”的情形?
答: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您业务实际情况如果符合,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建设单位就可以适用简易计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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