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税务局:适用简易计税计税的项目却开具一般计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建设单位收到该发票能不能抵扣?
日期:2019-10-09
来源:山西省税务局
问:我们是项目建设单位,与项目总承包方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中约定“项目需要的商品混凝土由建设单位自行采购供应。”
根据财税(2017)58号文件,总承包单位必须适用简易计税法计税,但是按照简易计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是百分之三,我们建设单位进项抵扣就少几个点,所以我们拒绝了总承包单位的发票,要求总承包单位适用一般计税开具发票。根据《增值税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请问:
一,我们收到的适用一般计税开具的发票是不是违反上述规定?
二,我们要求总承包单位按照一般计税给我们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不能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答: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因此,符合上述条件的,总承包单位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根据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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