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印花税享受主体
留言时间:2019-12-20
咨询对象 山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为了实施贫困村饮水安全工程,县水利局成立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部,作为饮水安全工程的项目法人机构,实施贫困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该机构可以作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印花税享受主体吗?
财税〔2016〕19号 “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中的“等单位”还包括哪些?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25
答复内容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规定,“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本文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建议您咨询主管税务机关,由其根据您的实际情况判别是否适用优惠政策。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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