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列明的不含税金额为印花税计税依据?
留言时间:2022-11-17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印花税法规定,“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如果合同里既列明了含税金额,又列明了不含税金额,但没有单独列示增值税的金额,能否理解为含税金额和不含税金额均为“合同所列的金额”?能否以合同列示的不含税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11-2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可以将含税金额和不含税金额均理解为合同所列的金额,可以以合同列示的不含税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厦门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印花税首季征期来了!这些问题请关注 厦门税务 2022-10-09 22:00 发表于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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