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税务局:公司向登记为法人的自然人股东发放分红是否征收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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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登记为法人的自然人股东发放分红是否征收个税

留言时间:2023-01-10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公司向登记为法人的自然人股东发放分红是否征收个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3-01-1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厦门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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