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税务局:增值税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开具项目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增值税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开具项目

留言时间:2020-01-17

咨询对象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税务局

问题内容 本人于2019年12初,于乌鲁木齐入住酒店,事后开具的住宿发票,应税项目为“住宿服务*住宿服务*住宿服务”,而乌鲁木齐入住的其他酒店,事后开具的发票为“住宿服务*住宿费”。我司财务不予报销,说是应税项目不符。我与酒店沟通,酒店答复税局的软件设定的就是这样,无法变更。酒店在报税的时候亦多次向税局反馈,要求更改,但至今未更改。请问,住宿发票应税项目为“住宿服务*住宿服务*住宿服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否需要更改?其他省市是否具有效力,不影响抵扣”。谢谢。

附件 7x84lj.jpeg

答复机构 新疆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0-01-19

答复内容 新疆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的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同时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第一条的规定,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四条的规定,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请您比照上述文件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新疆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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