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纳税服务中心:国税发(1993)154号文的执行问题

税乎网站09-30评论

国税发(1993)154号文的执行问题

留言时间:2020-12-22

纳税人所属地

新疆

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的部分条款已失效,但其中的第一(七)条“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依然有效。经咨询当地税务部门,也证实该条款尚未失效。但我单位的工业供水(未经加工)仍在缴纳增值税。当地税务部门的解释是税收征管采用“列举法”,即:除括号内提到的“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两种天然水外,其他的天然水不属于增值税的免税范围。本人认为:括号内的内容是对“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的释义,本条款的原意应是:天然水均可享受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请予答复,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新疆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0-12-30

答复内容

新疆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感谢您的咨询!您的问题我们已通过电话形式答复,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新疆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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